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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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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问题 法院扭送的条件有哪些?是怎么处罚的

添加时间:2021年1月13日 来源: 杭州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http://www.bjzmxssjsls.cn/

  李丽律师,杭州著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三方(杭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问题

  刑法上的时效一般分为犯罪追诉时效和刑罚执行时效,是指经过一定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民法上的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则是指当事人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超越此期限则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之时效问题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在刑事追诉时效期限内,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追诉的,权利人可在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之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不论此时是否已过民事诉讼时效。


  权利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应按民事诉讼时效之规定,即诉讼时效应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并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人是谁之日起算,延续至两年或者一年之时,为时效期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如果权利人不想因为刑事诉讼的漫长过程而影响到自己民事权利的救济,也可选择在刑事诉讼进行的同时单独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但这需要单独的民事诉讼成为可能,也就是说其不必须以刑事诉讼得出的某些结论为前提条件;或者当事人双方也可就民事损害赔偿之诉以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此时,诉讼时效也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并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人是谁之日起算,超过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则丧失胜诉权。


  如果已过刑事追诉时效,而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并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人是谁之日起算,却并未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权利人只能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民事胜诉权并不因犯罪不再被追诉而丧失。


  在不能十分确定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但却无疑构成民事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对于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论界有争议。但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权利人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视刑事诉讼的阶段而定。如果在侦察和起诉阶段,刑事诉讼部分就做了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处理决定,意味着刑事诉讼已经终结,刑事诉讼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权利人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赔偿之诉,诉讼时效当然也应按照民事诉讼时效之规定计算,如果案件已经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权利人则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庭经过审理,可以就刑事部分作出无罪的刑事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作出赔偿损失的附带民事判决,诉讼时效的应为法院受理案件后,一审判决宣告前。





法院扭送的条件有哪些?是怎么处罚的

  一、法院扭送的条件有哪些是怎么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是中国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公民抓住人犯后,应立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擅自拘禁。司法机关对于公民扭送前来的人犯,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讯问。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并非通缉在案的,应立即释放;需要进一步审查处理的,依照管辖分工,移送主管机关处理;需要拘留或者逮捕的,依照法定程序迅即办理拘留或者逮捕手续。


  二、实施扭送的要求限制有哪些

  1、扭送主体的广泛性。实施扭送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公民。


  2、扭送对象的特定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可以扭送四类人: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者或被追捕者。扭送的对象只限于上述四类人,任何人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3、有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


  4、具有即时性和暂时性。公民在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时,在控制住扭送对象后应;即时;将其送往公安司法处理。必须立即送交,不得拖延。因此,扭送对于扭送对象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暂时的,当公民将扭送对象移送至司法机关时,扭送行为结束。


  5、保障性。在这个过程中,公民不得对扭送对象进行关押和体罚,不能随意进行搜查,不得随意伤害扭送对象的身体或侮辱其人格。


  三、扭送的特点

  1、扭送主体的广泛性。实施扭送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公民。这说明扭送是公民一项普遍的权利 , 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扭送权 , 公民可以运用这种权利保护自己、帮助他人 , 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也伸张了正义 , 体现了国家支持的社会正气。


  2、扭送对象的特定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公民可以扭送四类人 : 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者或被追捕者。扭送的对象只限于上述四类人 , 任何人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3、有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首先 , 从;扭送;的词义可以推断出扭是一种送的方式 , 带有迫使将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 , 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但公民只有首先控制住扭送对象才能将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 , 这当然不是扭送对象自愿的 , 即迫于某种形势、迫于扭送主体行为的正义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存在来自于社会、群众的压力和法律的权威 , 从而在精神上迫使扭送对象随同扭送主体一起去司法机关。所以它不同于司法人员的执法有特定身份和权力做后盾 , 也就具有法定强制性。


  4、具有即时性和暂时性。该特征对应的是刑事诉讼法第 63 条中的;立即;一词。公民在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时 , 在控制住扭送对象后应;即时;将其送往公安司法处理。必须立即送交 , 不得拖延。因此 , 扭送对于扭送对象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暂时的 , 当公民将扭送对象移送至司法机关时 , 扭送行为结束。


  5、保障性。扭送的另一层词义是;送往; , 侧重点在于 ;送;。在这个过程中 , 公民不得对扭送对象进行关押和体罚 , 不能随意进行搜查 , 不得随意伤害扭送对象的身体或侮辱其人格。笔者认为扭送这一规定 , 有保障扭送对象人权的含义在其中。如果在扭送过程中 , 被扭送人行凶伤人 , 应从重追究其责任 , 而且如属犯罪其性质上应予从重定性 , 以保障扭送主体的合法权益。这种保障应是对双方的保障 , 不能做片面理解。


  看到这里,相信你也了解相关的知识内容,对于法院扭送的内容,你也了解一二了,正因为扭送的主体并没有设限,但由于法院本身也是司法机关,因此法院也是可接收的机关。好了以上就是法院扭送的条件有哪些是怎么处罚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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